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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奖励与处分制度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奖励与处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细则见《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和《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专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