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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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奖励与处分制度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奖励与处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细则见《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和《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专招生简章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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