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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结业及肄业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只颁发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毕业时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的。

(二)毕业考试、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三)受留校察看未解除。

第四十三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主管部门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校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

因留校察看未解除而结业的察看期满,无违纪行为的经个人申请,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给该生在省教育厅进行学历电子注册。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班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专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