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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升级与留(降)级制度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升级与留(降)级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除外)。

(二)经过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仍不及格者。

第三十九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准许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降)级处理。

第四十条  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但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专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