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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休学、复学及退学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已婚女学生有生育需要的。

(四)有创业需要的。

(五)在读期间申请自费出国游学的。

(六)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七)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特殊情形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及时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应征入伍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起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1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系填写《学生退学登记表》变动理由,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4条,报主管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休学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离校。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1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系填写《学生退学登记表》变动理由,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2条,报主管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系填写学籍异动登记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加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必要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出具诊断证明,证明已恢复健康。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校期间不能继续完成学业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实行退学处理。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1-5条,10个工作日内由系填写《学生退学登记表》,报主管部门复核,主管校长审定。退学决定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内公告。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迁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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