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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核与成绩记载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擅自缺考者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总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设计、小论文、测验、讨论、操作等)和期末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课程(环节)、选修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90(不含)分;中等70-80(不含)分;及格60-70(不含)分;不及格60分以下。由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

第十八条  成绩的记载

(一)各门课程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大型作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二)每门课程考试完毕,须在一周内将学生的成绩填入教务处下发的“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并标出各分数段百分比,经教研室主任审批签名,送交系教务部门。并及时通知缓考和不及格的考生补考。

(三)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缓考、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缺实验”、“缓考”、“旷考”等字样。

(四)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必修课或选修课补考及格,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当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系有关领导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

第二十条  军训和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要进行重修。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训练态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三次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学生处(体育课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学期参加学校教育计划规定的人文素质教育和教育实践活动,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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