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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校生考勤制度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校生考勤制度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请假逾期而不参加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多少,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考勤自学期开学第一天上课起执行,负责考勤的同学要如实填写全班《学生考勤情况统计表》及《学生缺勤情况登记表》,班主任必须对以上考勤表逐月进行严格审核并签字,同时要向全体学生公布全月考勤情况。于每月1-2日将上月考勤情况报送所在系学生部门。各系负责汇总,并填写学生考勤情况统计表,写出学生缺勤情况及处理意见,于每月3日报送学生处学生管理科。

第十条  学生缺课时数按以下规定计

(一)凡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见习、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二)毕业实习和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及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一天按6学时计。

第十一条  学生请病假,必须有校门诊部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处理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准事后补假。

第十三条  病、事假在两天以内者(含两天)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由系主任(签字)批准;请假超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报学校学生处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须报校领导批准。

请假应首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因病不能办理者除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交班长登记考勤。请假期满后必须立即持原有请假单到批准部门销假。如需继续请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请假在一周内,由带队的组长向医院主管实习部门报批;请假一周以上者报学校实习科批准,同时向医院实习管理部门报批。

第十四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请假获准后,必须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向指导老师交待清楚,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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