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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循依法治校、从严管理,规范管理行为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医学专业技能,培养学生成为合格的医护工作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冀教学【2014】20号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学校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校视其学生本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视其学生本人放弃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毕业生档案材料、入学体检表、学生入学登记表、思想品德鉴定表、学生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毕业实习鉴定表、奖惩记录、党团材料等材料。五年一贯制参照执行档案内容。学生学籍档案由系管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各专业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5条,由系填写《学生退学登记表》,报主管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勤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请假逾期而不参加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多少,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考勤自学期开学第一天上课起执行,负责考勤的同学要如实填写全班《学生考勤情况统计表》及《学生缺勤情况登记表》,班主任必须对以上考勤表逐月进行严格审核并签字,同时要向全体学生公布全月考勤情况。于每月1-2日将上月考勤情况报送所在系学生部门。各系负责汇总,并填写学生考勤情况统计表,写出学生缺勤情况及处理意见,于每月3日报送学生处学生管理科。

第十条  学生缺课时数按以下规定计

(一)凡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见习、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二)毕业实习和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及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一天按6学时计。

第十一条  学生请病假,必须有校门诊部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处理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准事后补假。

第十三条  病、事假在两天以内者(含两天)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由系主任(签字)批准;请假超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报学校学生处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须报校领导批准。

请假应首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因病不能办理者除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交班长登记考勤。请假期满后必须立即持原有请假单到批准部门销假。如需继续请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请假在一周内,由带队的组长向医院主管实习部门报批;请假一周以上者报学校实习科批准,同时向医院实习管理部门报批。

第十四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请假获准后,必须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向指导老师交待清楚,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第四章   学制、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专科基本学制为3年,五年一贯学制为5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擅自缺考者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总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设计、小论文、测验、讨论、操作等)和期末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课程(环节)、选修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90(不含)分;中等70-80(不含)分;及格60-70(不含)分;不及格60分以下。由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

第十八条  成绩的记载

(一)各门课程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大型作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二)每门课程考试完毕,须在一周内将学生的成绩填入教务处下发的“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并标出各分数段百分比,经教研室主任审批签名,送交系教务部门。并及时通知缓考和不及格的考生补考。

(三)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缓考、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缺实验”、“缓考”、“旷考”等字样。

(四)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必修课或选修课补考及格,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当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系有关领导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

第二十条  军训和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要进行重修。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训练态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三次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学生处(体育课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学期参加学校教育计划规定的人文素质教育和教育实践活动,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经系同意,报学生处审批,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断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分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在石家庄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表》(一式四份),并转出学校提供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一式三份(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以上材料均需增加一份。

 

第七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已婚女学生有生育需要的。

(四)有创业需要的。

(五)在读期间申请自费出国游学的。

(六)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七)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特殊情形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及时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应征入伍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起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1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系填写《学生退学登记表》变动理由,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4条,报主管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休学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离校。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1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系填写《学生退学登记表》变动理由,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2条,报主管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系填写学籍异动登记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加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必要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出具诊断证明,证明已恢复健康。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校期间不能继续完成学业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实行退学处理。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1-5条,10个工作日内由系填写《学生退学登记表》,报主管部门复核,主管校长审定。退学决定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内公告。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迁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八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除外)。

(二)经过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仍不及格者。

第三十九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准许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降)级处理。

第四十条  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但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九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只颁发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毕业时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的。

(二)毕业考试、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三)受留校察看未解除。

第四十三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主管部门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校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

因留校察看未解除而结业的察看期满,无违纪行为的经个人申请,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给该生在省教育厅进行学历电子注册。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班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细则见《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和《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专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