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销假制度
学生请销假制度
1、凡要求请假者,需本人提出请假申请,写出请假理由,上报辅导员(班主任)
2、学生请假需有正当理由,请事假的应写书面申请并附一定的证明材料(如电报)等。
3、学生节假日返校时,无特殊情况的,不准请事假,需延长返校时间的,须及时向系(部)说明情况。请假病的,须持县(市)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方可补假。
4、请假二天以内者,须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生效。
5、请假二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者,须经系(部)主任批准并签字后方可生效。
6、凡请假一周以上二周以内者(含二周)者,须报学生处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生效。
8、学生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让学生代替请假或事后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请假者,应事后向辅导员(班主任)说明情况,否则以旷课论处。
9、学生请假期间假条一律由班长保存,作为考勤依据。
10、学生请假获准后,在上课或集体活动时由班长向任课老师或有关部门(或人员)作解释说明。
11、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须先按假条上指定的时间到所在系(部)销假,由系(部)通知相关部门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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